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协会(英文名:HEILONGJIANG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BIA)。
    第二条 本协会为黑龙江省各企业孵化服务机构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原则,加强全省内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建立黑龙江省的科技创新孵育体系。通过协调各方面的行动,举办各种培训,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等,增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创业者,帮助新建科技型小企业充分发挥潜力,推动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黑龙江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开展联合孵化;
    (二)通过举办年会、论坛、沙龙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各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三)举办各种针对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和科技创业者的培训活动;
    (四)组织专家学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与个案辅导;
    (五)对各类新建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
    (六)为各成员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组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孵化器理论研究,把握产业发展状况,适时提出政策建议,编撰出版研究成果;
    (八)组织开展在孵中小科技企业产品推介活动。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单位为省内各地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火炬计划软件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开发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理事单位负责人任协会理事。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理事加入的程序
    (一) 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 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 理事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五)加入协会自愿,退出协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增免理事;
    (三)聘任名誉理事长;
    (四)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全体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人员变动,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科技厅审查批准同意。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处理协会日常紧急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任期三年。如因情况特殊需变动,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理事单位赞助;
    (三)社会各界捐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九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单位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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