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创业园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创业园是为扶持留学人员来庆创业,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的公益性专业服务机购,依托大庆高新区创造的优良环境和条件,吸引、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创办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
| |
| 第三条 创业园由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负责对申办项目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办理进驻创业园等有关手续,并为入园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
| 第四条 进入创业园企业的条件: |
| 1、申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应是: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位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在国外留学并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取得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
| 2、企业由上述人员创办并出资50%以上股份或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
| 3、申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需资金、技术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 |
| 4、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技术应属于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技术领域:精细化工、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及其它高技术领域。 |
5、项目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6、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而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