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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大庆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是由大庆市政府及大庆高新区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国服务设立的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主要为入驻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提供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并为留学人员创业园举办的与留学人员创业有关的活动提供经费。
第三条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由资金投入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管理,负责审批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在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受理用款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按用途不同分为项目启动经费、技术创新资金、种子资金三种形式。
(一)项目启动经费用于增加留学人员注册公司的资本金或留学人员在公司中的股份,资助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出资多少,按比例确定。
留学人员出资低于100万的,给予10万元的无偿资助;
留学人员出资超过100万的,给予15万元的无偿资助;
(二)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需有等额以上的自由匹配资金。
(三)种子资金由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公司法直接作为股本金投资于留学有员企业,由创业中心和其他投资者按股本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投资成功后,创业中心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经评估后转让,收回的转让金再用作新的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条 
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和评审
(一)凡符合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使用要求,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一式三份。
(二)受理申请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三)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由资金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及其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四)经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资金管理办公室上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核。
(五)经审定已列入本期项目计划的企业,由其法人代表与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合同书》。
(六)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资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按照同意资助的数额一次性拨付给申请者。
第六条 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按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资金,每季向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报表,接受指导和检查,每年年终要进行财务决算和专项审核。
(二)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由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财务部代为管理,每年1月15日以前,创业服务中心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以及当年的资金预算上报大庆高新区管理会财政局。
(三)根据大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扶持资金投向的不同类型、不同用途提交以下相应资料,进行财务核销:
(1)用于项目启动经费、技术创新资金的部分,应提供每一个所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批准件、银行进帐单和企业收据。
(2)种子资金投入部分,应将所投资企业的名单、投资金额、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大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3)大庆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在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核查的基础上,根据创业服务中心当年的资金预算,拨付其当年的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 附则
(一)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依据《大庆高新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办法》进行。
(二)本细则在实施中如需修改和调整,须报资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三)本细则由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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