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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 时间:2010-03-15 11:37:42 访问:3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是,在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高新区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管委会给予奖励。

(三)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广场有限公司、软件园、出口加工区等承担企业管理服务任务的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三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消防科。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三项亡人(交通、火灾、工业生产)控制指标;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管委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单位、主体区规模以上企业。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已,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管委会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元;

(二)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资金500元;高新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200元。不重复奖励。

(三)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500元,具体标准由高新区安全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推荐,高新区安全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管委会所属各单位,各驻区单位,主体区规模以上企业推荐,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高新区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由高新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区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