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 时间:2010-03-15 11:38:29 访问:436
为营造更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来大庆高新区投资兴业,特实施以下优惠待遇:
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入区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 入区企业对应享受国家给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相关政策。
第三条 入区企业对应享受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对入区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 凡被列为国家重点示范工程项目的,区财政按规定比例予以资金匹配。
第六条 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项目建设期,减免本级行政收费。
第七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创新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区内生产加工型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特事特办”,给予特殊支持。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同时废止以前有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