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 时间:2010-03-15 11:38:57 访问:3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上市工作,发挥企业上市扶持资金作用,促进高新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庆政发[2007]27号)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高新区注册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二)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年度资金总额1000万元,从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主要用于鼓励和促进企业加快上市。
第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政局、企业上市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运公司)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金标准
第六条 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已经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了辅导协议,与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应服务协议;
(三)已经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与具有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了上市相关协议,与具有证券市场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相关协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经为企业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律师意见书。
第八条 资金标准:
(一)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扶持资金:给予无偿资助50万元。
(二)境内外上市扶持资金:给予300万元无息借款。
第九条 扶持资金借款由国运公司负责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办理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扶持资金的企业需向上市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需向上市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与具有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有关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具有证券市场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上市有关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分别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律师意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上市办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上市办负责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扶持资金的条件则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议通过后,管委会下发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管委会财政局、国运公司根据管委会正式文件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市办是上市扶持资金的牵头负责部门,负责上市扶持资金的全过程管理。上市办对企业是否正式上市进行确认,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国运公司,国运公司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管委会将立即依法追回扶持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继续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及时向上市办报告有关企业上市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从正式上市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偿还扶持资金借款,扶持资金借款期限不超过二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借款期限的,企业需向上市办提出借款延期申请,上市办审核确认,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国运公司依据审议结果与企业办理借款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上市办和国运公司负责监督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的,将立即依法追回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