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理员 | 时间:2010-03-15 11:39:29 访问:319
1.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货物免税、保税: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c.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d.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4.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享受出口退税。
5.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6.内销货物由购买方按进口完税。
7.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现金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免征地方所得税。
11.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